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72號原告寶麗旺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彥淇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 律師
黃姝嫚 律師被告昇華娛樂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惟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77,9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書記官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