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8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879號
聲請人飛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開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38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6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遠亮
法官劉又菁法官唐于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書記官江虹儀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1│玉山票券金│玉山商業銀行│93年8月27日│2萬7000元│AH0000000│││融股份有限│信義分行││││││公司 郭東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