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2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2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24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黃明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伍仟肆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現金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145,588元整,自起息日94年12月3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信用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389,890元整,及其中本金107,
424自起息日109年0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所計算之利息。
㈡、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緣債務人黃明卿於91年11月25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535,478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24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序號│(新臺幣)││││式│├──┼─────┼─────┼──────┼─────┼─────┤│001│145,588元│黃明卿│自起息日9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2月30日起至││15│││││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002│107,424元│黃明卿│自起息日109│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年01月13日起││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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