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嘉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嘉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嘉簡附民字第3號原告 高素蘭 被告 小王堆 高機吊車工程行代表人兼被告 吳凱文 上列被告吳凱文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嘉簡字第36號),經原告對上列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
法官余珈瑢法官郭振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書記官王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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