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31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4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叁包(共計淨重零點伍公克,因鑑驗用罄零點零貳公克,餘淨重零點肆捌公克)、參有海洛因成份香菸壹支,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所查扣之海洛因3包(合計淨重為0.5公克,聲請書誤載為毛重0.5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揭扣案之毒品,經送驗後,確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反應之事實,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各1紙在卷足憑。是扣案物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含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份之香菸無疑。既屬違禁物,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但書、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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