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救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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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救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救字第254號聲請人乙○○代理人 賴淑玲 律師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所明定。
二、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乃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下稱法扶基金會)聲請扶助,經法扶基金會決定准予法律扶助,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假扣押聲請狀及審查表等件以為釋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書記官羅元秀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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