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1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1544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新慶元電機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股東關係不存在」係屬財產權訴訟範圍,而原告求為確認與被告間股東關係不存在,此乃基於股東權而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股東權之價值核定之,即依原告持有被告之股份計算,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如期補繳。
二、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即請求所依據之法條規定)。
三、被告公司最新登記事項卡(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書記官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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