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1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易字第10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仁勇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7674號),本院認不宜依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竹簡字第990號),而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略以:被告陳仁勇與告訴人 田秋花 為朋友,被告陳仁勇於民國100年7月27日凌晨2時30分許,在新竹市○區○○路○○○號2樓「亞太之星」,與告訴人田秋花因細故發生爭執,被告陳仁勇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摑打告訴人田秋花左臉頰1巴掌,致告訴人田秋花受有耳痛、左臉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陳仁勇涉有刑法第
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田秋花告訴被告陳仁勇普通傷害罪部分,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依同法第28
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惟經被告陳仁勇與告訴人田秋花達成調解,被告陳仁勇願於100年10月25日前給付告訴人田秋花新臺幣5萬元,嗣經告訴人田秋花於101年1月12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100年度竹調字第346號調解筆錄、
101年1月2日公務電話紀錄、告訴人田秋花立具之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100年度竹簡字第990號刑事卷第9至11頁含背面)。是依照前開說明,本件被告陳仁勇普通傷害罪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書記官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