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蕭運隆 被告 程敏儀 上列被告因民國100年度交易字第11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江彥儀法官郭玄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書記官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