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709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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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簡字第70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審簡字第709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74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乙○○共同犯竊盜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關於被告2人前科部分更正為「丙○○前因竊盜、搶奪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1年度易字第1085號、91年度訴字第1952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年確定,並經本院以92年度聲字第250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於民國95年3月20日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後,甫於同年9月13日保護管束期滿且假釋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乙○○前於91年間,因搶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1年度上訴字第909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復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953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2罪復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3年,於94年1月1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甫於同年7月9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及補充所竊物品價值為「約新台幣4,000元」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丙○○、乙○○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丙○○、乙○○2人就本件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再被告2人各有如上所述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等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各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沛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書記官蕭永同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附件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偵字第27459號被告丙○○男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縣鳥松鄉○○村○○路99號
(另案在高雄二監執行)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告乙○○男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31巷11號
(另案在屏東監獄執行)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前因犯搶奪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於民國95年3月20日假釋出監,於95年9月13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乙○○前因犯搶奪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94年1月11日假釋出獄,於94年7月9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詎丙○○、乙○○2人均不知悔改,彼此間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之犯意聯絡,共同97年
6月13日14時20分許,騎乘車牌000—288號機車,在高雄縣鳥松鄉○○村○○路29之10號甲○○住處屋外,竊取 郭朝清 所有放置在該處之「球狀石墨水管彎頭管件」1件,竊得後放置在上開機車角踏板處騎離現場,欲離去時經郭朝清之弟媳甲○○發現在後追趕無著,經甲○○記下上開機車車牌,並在附近資源回收場訪查。嗣於同日14時30分許,丙○○將上開竊得物品持往高雄縣鳥松鄉○○路88號即 吳金樹 (所涉故買贓物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任職之「天子資源回收場」處變賣後騎乘機車欲離去時,與甲○○擦身而過,甲○○復在上開資源回收場發現郭朝清失竊之物品,經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郭朝清告訴暨高雄縣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丙○○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自白。
(二)被告丙○○於本署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對共犯乙○○犯嫌部分所為之具結證述。
(三)被告乙○○於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四)證人甲○○於警詢時之指述及本署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五)告訴人郭朝清於本署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六)同案被告吳金樹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七)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車籍查詢資料各1紙及照片6張。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請論以共犯,並均以累犯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檢察官王百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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