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8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麗珠受刑人衛信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一0一年度執聲沒字第四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麗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衛信呈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五萬元,由陳麗珠繳納現金具保後,已將衛信呈釋放在案,茲因該受刑人於一0一年度執字第一九二0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衛信呈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額五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一00年十月二十六日繳納同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刑事保證金收據各一紙附卷可稽。茲受刑人衛信呈上揭案件業經判決確定,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受刑人到案執行,然受刑人經依法傳喚、拘提無著等情,有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業經本院查明無訛。且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具保人陳麗珠於一0一年四月十八日前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未獲之事實,亦有該通知於一0一年四月十二日由具保人陳麗珠住所同居人 呂烏成 (註記婆婆)代收之送達證書一份在卷足按,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國華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