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29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29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2934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非訟代理人 鍾淑珠 債務人 邱偉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零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邱偉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270,400元整,及其中270,000元整自民國(下同)101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自101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邱偉智於97年8月6日向債權人申請浮動利率資金交易平台暨MMA標會理財網會員資格,並經核准標會額度為新臺幣360,000元整;於100年12月8日開始參與標會組合(13期,每期會錢新臺幣10,000元整),100年12月8日得標;於101年3月15日開始參與標會組合(13期,每期會錢新臺幣10,000元整),101年5月15日得標;於101年7月1日開始參與標會組合(13期,每期會錢新臺幣10,000元整),101年10月1日得標;於101年10月11日開始參與標會組合(13期,每期會錢為新臺幣10,000元整),101年10月11日得標。
(三)依浮動利率資金交易平台會員總約定書約定,參與標會組合之會員如任一標會組合逾30天未繳納會錢時,聲請人得於相對日逕將會員之全部債務逐筆轉為信用貸款,用以清償該會員對該標會組合其他會員所應負擔之債務。
(四)豈料,債務人自101年12月10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有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息及違約金未償,依民事訴訟法508條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書記官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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