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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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破字第1號聲請人 吳昭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仟元,並具狀補正如附件所示之資料。
理由
一、按聲請破產程序事件之程序費用,破產法及民事訴訟法固未規定標準,惟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自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標準徵收。次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關於和解或破產之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破產法第5條亦有明文。再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自明。
二、經查:㈠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據其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示,其
負債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92,135,688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6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5,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補繳納。
㈡又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固已提出債權人清冊及財產狀況說
明書,惟就其提出債權人清冊所示各債權人之債權性質,及部分債權人姓名、地址、聲請人現任職之工作收入為何並不明瞭,爰定期命補正如附件所示之相關證明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6款、破產法第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書記官凌昇裕附件
1.聲請人應於財產目錄中,具體表明是否尚持有其他動產(如汽機車、有價證券、現金存款)等財產,如無應切結列明無其他動產。
2.所列現金200,000元部分,係存放何處?如何有上開現金?
3.列財產清冊之不動產現值價額係如何計算(應檢附提出證明或估算依據及計算式)。
4.所列房屋、土地部分其抵押債權人之抵押債權餘額若干。(請應將各抵押權人對債務人之債權餘額分別列明,而非僅列所設定之債權金額明細)
5.聲請人聲請狀所附債權人清冊,請增列下列欄位後陳報:①各債權人之債權性質(如係有擔保物之債權,請應列明,並與第4點所列以表格方式詳予勾稽核對)。
②債權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其執行名義為何?③各該債權有無優先權。
④就所列擔任擔任連帶保證債務部分,其主債務人是否已清償債務、債權餘額。
6.聲請人所列錢莊業者及個人部分之債權人,應詳細列明債權人全部姓名、地址資料(不得列「不詳」),及確實有積欠上開債務之證明、及該債務發生之時間、地點及其原因事實法律關係(如有契約,應提出契約影本)。並應提出當初債權人交付債權金額之證明;如係金錢,應說明該金錢係如何交付聲請人,及其證明。
7.聲請人就個人債權人編號15 曾余美華 、編號17 李柏興 部分,所列擔保債權,係擔保何債權?債務人究為何人?應提出詳細債務內容資料?
8.聲請人列債權人公司行號部分,債權原因均列「貨款」,聲請人個人為何會積欠「貨款」?該貨款之買受人究為何人?並應提出聲請人確有積欠上開貨款債務之證明資料。
9.聲請人現是否仍有擔任其他公司之董事或負責人,若有,現每月所得為何;若現無工作者,聲請人之生活來源為何,聲請人應具體說明,並提供相關資料證明之。
10.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昇光泰有限公司目前尚有無資產可供清
償所積欠之債務?是否有經債權人或自行聲請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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