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1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1593號聲請人 楊豐富 聲請人 楊慶勝 聲請人 楊慶榮 聲請人 楊慶應 聲請人 楊慶川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楊汝媚 、 劉昱成 、 謝東勳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送達相對人之存證信函分別因「招領逾期」、「遷移不明」退回,以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聲請准予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退郵信封影本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惟由該規定觀之,倘若相對人並無住居所不明之情形,則無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之適用。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固曾向相對人楊汝媚、劉昱成、謝東勳為送達,分別經以招領逾期、遷移不明為由退回,然聲請人並未提出向相對人楊汝媚之戶籍地址「臺中市○○區○○路○○○○○○號」、劉昱成之戶籍地址「臺中市○○區○○○路○段○○○號」、謝東勳之戶籍地址「雲林縣麥寮鄉施厝65之2號2樓之2」為送達之釋明,尚難逕認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係處於不明之狀態,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