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01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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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0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016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楊志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零陸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期採固定金額向借款人計收延滯違約金壹仟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楊志偉於民國101年2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
額度新臺幣17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2.99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150,685元整自民國104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2.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104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期採固定金額向借款人計收延滯違約金新臺幣1,000元整,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書為證。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50,
685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支付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書記官孫銘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