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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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70號原告凱力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洪猷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豐誠冷凍食品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1,6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暨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另有關原告起訴狀所列當事人欄位之記載,經原告以106年
6月21日聲請狀及本院依職權查知原告公司名稱應為「凱力興業有限公司」(原告於起訴狀內誤載為凱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爰依職權更正,如兩造仍就當事人欄位之記載有意見,請具狀陳報,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瑞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書記官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