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4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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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六八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二五八號、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五四九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含袋重貳拾點陸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含袋重肆拾捌點陸公克,均沒收並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聲請人於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以九十年毒偵字第四六七一號不起訴處分,並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公告確定,本件為前開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已予簽結,本案扣得被告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含袋重貳拾點陸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含袋重肆拾捌點陸公克,均為毒品,係屬違禁物,應依法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吸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並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之旨經核屬實,且扣案之前揭海洛因及安非他命均為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吳進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