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89號

聲請人 邱阿木

代理人 吳宏城 律師

黃若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5條亦有明定。復查,關於拋棄繼承、無人承認繼承及其他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甲○○(民國111年3月20日歿,死亡時設籍高雄市鳳山區)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為此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情,核此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第9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揆諸前揭規定,應專屬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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