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14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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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51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51459號債權人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玉琴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林麗美 債務人 董文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以查無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聲請逕核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林麗美、董文杉之住所址,現分別係在新竹市、臺南市,均非本院轄區,有本院依職權所調取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依首揭規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就本案俱有管轄權。茲因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瑞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