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516號
原   告  劉鴻昌
被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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