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5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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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2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502號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503號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504號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505號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527號原告 陳玟蓁
張明萍 住○○市○○區○○里00鄰○○路000號0樓 陳詠媚 吳博宇 許書豪 被告 陳玉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207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葉詩佳法官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陽雅涵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