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5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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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2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502號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503號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504號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505號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527號原告 陳玟蓁
張明萍 住○○市○○區○○里00鄰○○路000號0樓 陳詠媚 吳博宇 許書豪 被告 陳玉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207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葉詩佳法官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陽雅涵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審訴 字第 2077 號判決(112.11.30)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審附民 字第 2502 號裁定(112.11.30)【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審附民 字第 2503 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審附民 字第 2504 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審附民 字第 2505 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審附民 字第 252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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