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度原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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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原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原附民字第7號原告BR000-Z000000000-0(B女)被告 林金順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侵上訴字第8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信旭
法官林碧玲法官張健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