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對人即債務人 羅國信
76巷9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柒佰叁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430號)利息:
┌──┬────┬──────┬──────┬───────┐│本金│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25%│││62595元│1月04日││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49617元│2月06日││算之利息│└──┴────┴──────┴──────┴───────┘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430號)
一、債務人羅國信於2004年4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0元,約定自2004年4月27日起至2012年4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2012年01月03日止累計
66,297元正未給付,其中62,595元為本金;2,784元為利息;91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羅國信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2011年12月5日止累計155,435元正未給付,其中149,617元為消費款;5,118元為循環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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