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41號原告 傅思蓉 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瑩芳 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