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苗簡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苗簡字第49號原告 林俊賢 被告 許佩娟 即茂霖園園藝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國103年3月11日下午3時10分言詞辯論通知書未合法送達被告,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原告並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