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行政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4號原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代表人 廖為仁 (署長)被告 劉娟伶 送達代收人 高肇成 被告羅真玉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繼蔚 律師
李宣毅 律師 宋國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原告向本院民事庭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嗣本院民事庭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而以102年度簡抗字第10號裁定移送本院行政訴訟庭確定。查原告起訴時,機關名稱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代表人為 林三貴 ,嗣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03年2月17日改制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代表人亦變更為廖為仁,此乃公眾週知之事實,因原告有訴訟代理人,本件訴訟程序不當然停止,然原告之新任代表人廖為仁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命其承受並續行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文貴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仲一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