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家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聲字第35號聲請人 姜竹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8年度繼字第12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241條至第243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規定明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林火順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配偶,被繼承人林火順亡故後,其第一順位繼承人業向鈞院聲明拋棄繼承(98年度繼字第12號),被繼承人之父母早已亡故,被繼承人其餘兄弟姊妹亦向鈞院聲明拋棄繼承。聲請人為辦理繼承登記,需再瞭解上開拋棄繼承事件之相關資料,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本院102年度家聲字第48號裁定影本,附卷可稽,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書記官陳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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