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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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01號再審原告 林玉山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温忠雄 即頂新工程行、 戴國清 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依再審原告主張廢棄本院確定判決之再審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3,483元(計算式:348,737元-25,254元=323,48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5,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