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2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2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129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俊偉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74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彭俊偉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竟仍漠視法令,率爾持有第二級毒品,自屬可議。惟慮及被告年紀尚輕並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持有毒品之期間不長、純度不高;兼衡其於警詢中自陳學歷為高中肄業,從事服務業,家境勉持之智識程度、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扣案如附表編號1之果汁包1包,經送驗後確含有微量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8.83公克,驗餘7.41公克),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10月25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附卷可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包裝毒品之包裝袋
1只,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部分既已滅失,爰不諭知沒收銷燬。另扣案如附表編號2之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微量硝甲西泮成分之毒品果汁包12包、編號3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8包,並無相關證據足認與本案犯行有關,自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宋文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書記官林孝聰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說明│├──┼─────┼───┼──────────────┤│1│含微量第二│壹包│送驗編號18(含袋毛重9.70公克│││級毒品甲基││,驗前淨重8.83公克,驗餘7.41│││安非他命成││公克)│││分之果汁包│││├──┼─────┼───┼──────────────┤│2│含有第三級│拾貳包│送驗編號送驗編號9至17號、19│││毒品4-甲基││至21號(含袋毛重113.63公克)│││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微量│││││硝甲西泮成│││││分之果汁包│││├──┼─────┼───┼──────────────┤│3│愷他命│捌包│含袋毛重共計17.81公克,檢驗│││││前總純質淨重共計11.903公克│└──┴─────┴───┴──────────────┘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7434號被告彭俊偉男2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彭俊偉明知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業據明定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8年9月10日2時30分許,在高雄市苓雅區林森路與興中路口,以新臺幣1萬5000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威 」之成年男子,購得含有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毒品果汁包1包(送驗編號18號,外包裝為蘋果圖案,驗前淨重8.83公克,取1.42公克鑑定用罄,餘7.41公克)、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微量硝甲西泮成分之毒品果汁包12包(以上毒品果汁包13包含袋毛重共計123.33公克,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推估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共計2.61公克)與第三級毒品愷他命8包(含袋毛重共計17.81公克,檢驗前總純質淨重共計11.903公克),而非法持有之。嗣於同日3時5分許,彭俊偉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高雄市苓雅區三多四路與中華路口,因紅燈右轉違規行駛為警攔檢,並經其同意實施搜索,當場在上開自用小客車駕駛座扶手層內,扣得上開未及施用含有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毒品果汁包1包、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微量硝甲西泮成分之毒品果汁包12包與第三級毒品愷他命8包,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彭俊偉於警詢及偵查中│證明被告於上揭時、地為警│││之供述。│查獲持有含有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毒品││││果汁包1包(送驗編號18號││││)之事實。│├──┼────────────┼────────────┤│2│1、扣案含有微量第二級毒│證明被告持有之毒品果汁包│││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1包(送驗編號18號),經│││毒品果汁包1包(送驗編│鑑驗後確實含有微量甲基安│││號18號)。│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8.83│││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公克,取1.42公克鑑定用罄│││局108年10月25日刑鑑字│,剩餘7.41公克之事實。│││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證明被告持有含有微量第二│││大隊特勤中隊自願受搜索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毒品果汁包1包(送驗編號│││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18號)之事實。│││各1份、現場照片4張及扣案││││物照片22張。││└──┴────────────┴────────────┘
二、核被告彭俊偉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至扣案之含有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毒品果汁包1包(送驗編號18號,含袋毛重9.70公克,驗前淨重8.83公克,取1.42公克鑑定用罄,餘7.41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被告所非法持有之扣案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微量硝甲西泮成分之毒品果汁包12包(送驗編號9至17號、19至21號)與第三級毒品愷他命8包,經送檢驗結果,二者之檢驗前總純質淨重尚未達20公克,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10月25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年12月2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238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則上開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應另由移送機關依法沒入,附此敘明。
三、又本件被告為警採集之尿液經送檢驗,結果為MDMA及安非他命類均呈陰性反應,此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特勤中隊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嫌疑人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代碼:L專-108598)、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
108年9月25日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L專-108598,報告編號:R00-0000-000)及109年3月11日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L專-108598,報告編號:R00-0000-000)各
1紙附卷可稽,是被告應無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因與前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持有第二級毒品部分,具有吸收犯之單純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檢察官宋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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