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529號、第126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泊翰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7149號、第12627號、第15032號、第39875號,111年度偵字第22017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48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十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審判,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思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俐婷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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