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3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3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63929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簡正彬 債務人國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黃劉百合 人債務人 張黃淑惠 債務人 黃陳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國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黃劉百合、張黃淑惠、黃陳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國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經查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國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黃陳密,如書寫錯誤請具狀聲請更正)
二、債務人黃劉百合、張黃淑惠、黃陳密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國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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