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5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5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511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債務人 黃瑞芬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參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三七計算之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金額,最高以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陸元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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