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家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裁判書--民事類【裁判字號】104,家再,5【裁判日期】0000000【裁判案由】離婚等再審之訴【裁判全文】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再字第5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間離婚等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本院104年度家再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3日以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4年11月20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149頁),惟抗告人迄未補繳,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稽(見本院卷第150至152頁),依上開說明,本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陳章榮法官許翠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書記官張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