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勞上更(一)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上更㈠字第9號上訴人合興鋼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孝義 訴訟代理人 張清浩 律師被上訴人 李健安 訴訟代理人 陳正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月8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鄭威莉法官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書記官陳佳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