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2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2381號抗告人 廖秀松
魏高明 應受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應受送達處所:同上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於民國104年11月17日提出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6案3位推事迴避等狀,表示對於104年11月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483號裁定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抗告人實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應視為提起抗告。而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王幸華法官潘進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書記官李翠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