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47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鈞院99年度訴字第851號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羈押在案。被告前於民國99年8月26日上午9時30分出庭應訊時,經鈞院裁定准以新臺幣3萬元具保停止羈押,然家母因未能籌足款項,致被告羈押至今。由於家母身體不適,肝毒復發,前往嘉義、彰化基督教醫院就醫數日,所以未能籌足具保金額,希望鈞院能體憫被告家庭貧困,母子相依為命,家母又染病,極需被告返家照顧,盼鈞院能准以減免具保金額或以責付代替具保,以讓被告能及時返家盡人子之孝道,照養家母。為此,聲請能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前經本院受命法官於99年7月8日處分羈押後,因其另犯竊盜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18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拘役70日確定,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乃向本院借提執行,並於99年9月2日移入臺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執助己字第第568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件在卷可稽(見本院99年度訴字第851號卷第62頁)。按此,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一節,不能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林怡君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書記官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