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0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揚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新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6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洪揚 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揚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故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再按數罪併罰之案件,雖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就數罪所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然此僅屬就數罪之刑,如何定其應執行者之問題,本於數宣告刑,應有數刑罰權,此項執行方法之規定,並不能推翻被告所犯係數罪之本質,若其中一罪之刑已於定執行刑之裁定前執行完畢,自不因嗣後定其執行刑而影響先前一罪已執行完畢之事實(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97號判決同此見解)。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3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其中附表編號
1、2所示之刑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15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相關刑事裁判書(見本院卷第9至34頁)在卷可稽。至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惟尚未與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揆諸上開說明,仍應與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依前揭說明,本院定應執行刑,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已定應執行刑部分及其餘部分宣告刑之總和,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考量各罪之犯罪類型、時間、行為態樣,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本院前以書面詢問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惟受刑人逾期未表示意見等一切情狀,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郭韶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黃佩儀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傷害妨害兵役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8年12月27日107年08月15日107年07月25日至107年10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953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6897號士林地檢109年度撤緩偵字第6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09年度交簡字第110號109年度原簡字第20號109年度審簡字第1188號判決日期109年02月14日109年02月27日110年04月0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09年度交簡字第110號109年度原簡字第20號109年度審簡字第1188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04月23日109年04月08日110年05月17日備註新北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3296號(編號1、2已定刑為有期徒刑7月:已執畢)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457號(尚未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