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13號上訴人即原告戊○○
甲○○丁○○
前列三人
1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三百六十八萬元,應徵裁判費五萬六千一百四十八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書記官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