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再字第6號再審原告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於民國97年9月11日以97年度裁字第4421號裁定移送本院,依民事訴訟再審程序審理。請於文到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壹、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0,900元。
貳、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規定,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
三、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
四、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依民事訴訟法第500條規定,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以第496條第1項第5款、第6款或第12款情形為再審之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書記官吳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