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5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5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155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叔榮律師
魏其村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7081、7561號、97年度偵緝字第3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
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民國97年10月28日死亡,有長庚紀念醫院高雄分院醫院所出具之死亡證明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簡璽容
法官胡宜如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書記官陳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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