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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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46號
原告丁○○訴訟代理人戊○○被告佳成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丙○○人上二人訴訟代理人乙○○
陳福龍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未附附圖,應更正補附附圖如附件。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五頁關於「(詳如附件A部分......)」記載,應更正為「(詳如附圖A部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本件因上訴人已合法對於本判決提起上訴,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3項規定,本件更正之裁定,不得抗告,併此敍明。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書記官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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