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86號原告 李春慧 訴訟代理人 楊永吉 律師複代理人 李郁霆 律師被告 許界文 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 律師
柯毓榮 律師 韓國銓 律師 朱家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續行審理。兩造請按時到庭,並請被告本人親自到庭。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佩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書記官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