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家救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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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家救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救字第123號聲請人 羅珍珍 相對人 高聖亞 法定代理人 曾秀琳 相對人 高湋翔
林淑珍 花蓮縣○○市○○路○○○巷○號共同法定代理人 林雅娸 上列當事人間認領子女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
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第63條亦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訴請認領子女事件,因聲請人為低收入戶,且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是聲請人為無資力,且無能力支付本件訴訟費用,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臺中市大里區低收入戶證明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為證,並經本院核閱107年親字第46號卷宗無訛,且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書記官謝坤冀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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