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650號原告 黃品薰 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 律師
洪鈴喻 律師被告 丁睿昇
陳明倫 上列被告丁睿昇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5年度訴字第14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陳明倫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21875號起訴書認定為共犯,經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97條、刑事訴訟法第48
7條規定,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江宗祐法官孫藝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珮琦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