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8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哲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執聲字第14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7373號刑事案件扣案之仿冒「勞力士(ROLEX)」商標手錶壹支、錶帶壹個、錶盒壹個,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哲維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7373號為緩起訴之處分確定,而該案查扣之仿冒「勞力士(ROLEX)」商標手錶1支、錶帶1個、錶盒1個,均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從而,上開違反商標法之物品,係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被告張哲維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737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6年4月25日確定,107年4月2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據本院調閱上開案件之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該署106年度緩護命字第417號卷證無訛。另扣案仿冒「勞力士(ROLEX)」商標手錶1支、錶帶
1個、錶盒1個,均係被告透過網路方式販售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時供承在卷,且經鑑定係仿冒「勞力士(RO
LEX)」商標之偽品,有鑑定證明書、市值估價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仿冒「勞力士(ROLEX)」商標商品手錶、錶帶、錶盒實照、扣押物品清單等附卷可憑,依前揭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宣告沒收。據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斐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