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9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至成選任辯護人羅閎逸律師(原名:羅豐胤律師)
吳佩書 律師被告 康自強
魏有洲 侯盈志 梁郡育 楊銘華 上一被告之選任辯護人 廖淑華 律師被告 林育成
劉巧柔 江懿峰 上一被告之選任辯護人 劉瑩玲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894號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
5月3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判決主文欄關於「江懿峰」部分倒數第2行「④⑦⑩⑫」之記載,應更正為「④⑦⑩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判決主文欄關於「江懿峰」部分倒數第2行「④⑦⑩⑫」明顯係屬誤載,揆諸前揭說明,應予更正為「④⑦⑩⑪」。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王品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怜儀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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