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嘉簡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字第592號
原   告  郭文瑞
被   告  邱正修
       邱雅琦
       邱正雄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麗雪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書記官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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