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簡字第1327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1327號
原   告  周永隆
法定代理人 兼 好克彥
訴訟代理人  謝振宇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4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內第三段法院之判斷第㈡⑵項
第三、四行關於「...尚欠18,771元」記載,應更正為「...尚
欠183,771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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