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簡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574號
原   告  連豊彥
       連英宏
       連紹閔
法定代理人  連承志
       吳庭儀
原   告  連冠閔
       連宥翔
法定代理人  連承義
法定代理人  吳宛芳
被   告  楊明潭
參 加 人  連勝彥
       連禎彥
       連瑞玉
       連瑞芬
       連啟瑞
       連兆維
法定代理人  連祥瑞
法定代理人  林麗玫
參 加 人  連建仰
       連建銘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4月27日下午2時10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⑴參加人之最近戶籍謄本
⑵系爭二樓左、右側之租約正本到庭,被告應提⑴系爭二樓左、
右側之租約正本⑵與參加人結算租金、押租金之結算表及簽收單
據正本到庭。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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