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1年度沙小字第4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沙小字第40號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趙景武
訴訟代理人  張俐雯
被   告  林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玖佰參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零肆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張升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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